王立胜:从农业产业化到农业农村现代化

作者:王立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发布时间:2019-01-10

  王立胜(196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智库常务副理事长,中国社会科学院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论坛理事长、主席,兼任中国毛泽东哲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新疆智库专家委员会委员等学术职务。主要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新疆问题、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等领域的研究。出版《现代性与中国社会主义精神》《农村研究的中度视野》《中国农村现代化:思路与出路》《中国农村现代化社会基础研究》等著作,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学动态》《科学社会主义》《现代哲学》等报刊上发表论文二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人民网、光明网等全文转载,获得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党校系统优秀研究成果一等奖等荣誉。


     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指出,改革开放以来,山东创造了不少农村改革发展的经验,贸工农一体化、农业产业化经营就出自诸城、潍坊,形成了“诸城模式”“潍坊模式”“寿光模式”。新时代,我们要准确认识和更好发挥山东农村改革的宝贵经验,并结合新时代条件和要求,使之转化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强大动力。

山东农村改革的突出特点是“以农业产业化为核心”

   山东农村改革的“诸城模式”“潍坊模式”“寿光模式”,都发源于潍坊地区,特点是以农业产业化为核心。

  上世纪90年代,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一度出现比较严重的“菜贱伤农”“粮贱伤农”现象,农业持续发展面临挑战。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山东省委要求潍坊市在总结提升诸城市商品经济大合唱、贸工农一体化做法基础上,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率先探索更高层次的农业发展机制。随后,潍坊市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全面总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历程,系统梳理诸城市贸工农一体化、寿光市靠市场带动农村经济,寒亭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安丘实施名牌战略,高密实施区域化种养等经验做法,学习借鉴了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农业发展先进理念。在通过总结、对比、借鉴之后,认为:要破解农村改革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解放农村生产力,必须靠产业化改造传统的自给半自给的农业和农村经济,使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国内外大市场紧密衔接,农村经济顺利进入市场经济大循环。1993年5月,潍坊印发实施《关于按照农业产业化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导的意见》;1994年初,山东省委印发1号文件在全省推广潍坊农业产业化经验;1995年底,人民日报发表社论《论农业产业化》并配发三篇述评,充分肯定了农业产业化思路和做法;2001年10月,全国农业产业化现场经验交流会在潍坊召开,农业产业化在全国全面推行和实施。

  农业产业化以“确立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为主要内容,体现“生产力标准”的原则,从调整生产关系入手,依靠深化改革,创新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使农业农村生产力极大释放。它的全面推行和实施,把千家万户的农民与千变万化的市场紧密连接,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和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农业比较效益,这一过程本质上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农业产业化引领了中国农业发展20多年,农业产业化形成的理论成果和制度成果成为指导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提升,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应以促进农村稳定、推动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利益为依据

   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目标。总结山东农村改革的经验,推进新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我们在以下方面着力。
     要着眼于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强农村内生性动力。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核心。十九大报告指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是继续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优越性、发挥好农村作为现代化建设战略总后方作用的根本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时指出:“要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权益,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不能把农民利益损害了。”因此,无论是农村承包地、宅基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改革,都应当以促进农村稳定、推动农业发展、保障农民利益为依据,而非一味地以推进城市化和发展工业为目的,这也是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讲的“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本意。
    应通过城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更好落实土地用途规划,显化土地价值,为农村建设提供充足资金保障。通过土地指标交易渠道,城市资金、发达地区资金可以直接进入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较各级层层转移支付的财政渠道更直接便捷。农村土地价值通过有形规范市场得以显化,交易价格明显提升,土地增值部分作为地方财政收入可用于农业农村建设的资金量将会大幅增加,农村建设领域随之产生社会资金进入的利润空间,避免目前完全依靠基层财政投入进行农村建设带来的政府债务等一系列问题,可以将城市开发建设的成熟经验、充裕的社会资金供给、农民改善生活条件的强烈愿望、地方政府积极的行政作为充分结合起来,使农村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建设的主战场,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全面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农民居住生活条件,提升农村地区负载产业和人口的能力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的展开条件。

通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构建农村新型生产生活共同体
     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发挥集体经济综合功能。
     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壮大集体经济。”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内生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是基础。
     要鼓励基层和农民群众在创新集体经济组织形式、产权形式上进行大胆实践,在实践基础上做好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理论和政策的创新;要重点研究解决当前集体经济“两张皮”的问题,尤其是农民合作社中,“一股独大”必然使合作社变相成为翻牌公司,合作社社员成为大股东的雇佣劳动力,失去集体经济的性质特点,而如果股权分散,则缺乏组织性,决策成本高昂,市场竞争能力减弱。如何真正发挥合作经济和共有产权在农村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形式,是一个关键性的课题;要将集体经济发展与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相结合,通过发展集体经济构建农村新型生产生活共同体,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同时全面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
     近些年来的新农村建设,呈现出以财政高额投入为手段、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以物质配备水平为评价标准的倾向,对由于人口结构、产业结构和生产组织方式变化所带来的社会治理内容的剧烈变化应对办法不多,依旧以行政村为社会治理单元,却忽视了在行政村层级上,行政边界、社会边界和经济边界往往已经不能够统一,以行政村为单位发展集体经济也不是唯一的形式;而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由于功能定位单一,生产与生活相分离,而不能有效发挥社会治理的功能。应当在发挥集体经济解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功能的同时,通过政策安排,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担负一定的为本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使农民共享集体经济的基础设施,以各种类型具有集体主义色彩、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农村经济体,重塑农村社区居民的生活习惯、心理结构和精神面貌,使生产组织与生活共同体在空间上高度融合,利益诉求方面高度一致,实现物质、人口和精神三个再生产的统一,这将是乡村振兴的理想图景。
鼓励外出农民返乡创业,实现“资合”与“人合”的内在统一
     要积极鼓励农民返乡创业,构建良性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振兴,关键在人。我们的政策导向,应从鼓励“资本下乡”转向大力支持外出农民返乡创业,扎实开展好正在进行的“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推动建立城乡相互吸纳机制和城乡精英循环机制。
   实践证明,资本下乡这种“资合”方式不可避免地具有社会成本高昂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资本逐利和流动的基本特点也在切割农村原有社会关系结构,容易引发农村社会治理中一系列问题。外出农民返乡创业,可以将他们多年积累的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管理经验与乡土资源、信任关系很好结合,将经营成本、道德风险降到最低,实现地缘、血缘、业缘纽带的充分联结,实现“资合”与“人合”的内在统一,实现企业与农村社区的高度融合,同时很好发挥农村精英的“组织员”功能,有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目标。乡村振兴也需要有生力军。要让精英人才到乡村的舞台上大施拳脚,让农民企业家在农村壮大发展。
注意保护小农户利益,避免“平均数掩盖大多数”
     要特别注意保护小农户利益,避免“平均数掩盖大多数”。
     截至2015年,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水平超过30%,也就意味着将近70%的农村耕地仍然由小农户耕作经营,“家家包地、户户务农”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方式的常态,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所要求的市场体系、金融体系、法律体系、科研体系之间的矛盾仍然非常突出。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并且实事求是地提出应对解决办法,而不是一味地推进土地流转,扶持规模经营。
    一方面,小农户经营在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国情下有天然的合理性。实践证明,在当前普遍较为粗放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低下的管理水平下,较大规模经营几乎无法做到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往往导致单产下降,浪费宝贵耕地资源。而“半耕半工”的家庭生计模式,在解决农村中老年人就业的同时,充分发挥精耕细作的传统农业优势,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作用巨大。因此不能在观念上将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对立起来,贴上绝对的落后与先进的标签,必须立足中国国情,走中国特色的现代农业道路。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水平其实是城镇化水平在农村土地上的投影,换言之,有多少农村人口永久离开土地进入城市生活,决定了农村土地流转水平。因此,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水平、实现农业规模经营,不是一厢情愿的事情,而决定于城镇化水平这一基本约束条件。因此,我们必须以大力发展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实施多种创新形式,缓解小农户经营导致的土地细碎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也必须以城乡人口结构、农村人地关系结构,作为建立政策体系的依据和出发点。
    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切中要害。长期以来,从资金投入上看,由于“项目制”的国家扶持政策和产业资金投放方式,决定了能够承接项目的只能是大户、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政策导向上将大户、新型主体作为先进的、正面的、积极的评价标准,基层政府为了获取项目资金只能扶持大户,作为“大多数”的小农户很难获得直接的政策资金支持;从政策供给上看,努力建立的现代农业体系,包括法律体系和金融、农业科技、市场流通、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体系,多数是以规模经营为指向,以满足新型经营主体需求为目的,较少考虑小农户的需求,客观上损害了小农户的利益。同时要注意到,产业资本承接政策项目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往往不能够留在农村地区实现循环拉动,对更直接、更广泛的农民增收作用有限,“平均数掩盖了大多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家支农资金投放力度与农村面貌改变程度不相匹配。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平衡新型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关系,设计制定更加符合小农户利益的国家支农资金投放方式,建立能够更好回应小农户需求的政策供给模式,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小农户与国家政策的承接对接机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性问题。

农业科技要超越良种良法结合、农机农艺配套的简单层次,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

实现农业农村的全面变革

    要更加重视新技术革命对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的促进作用。
    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不能仅仅把眼光局限在良种良法结合、农机农艺配套等具体农业科技上,更要注意到高速互联网的全面覆盖、物联网技术的成熟、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在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对农村生产关系领域的深刻影响。
    例如蔬菜产业,在传统技术条件下催生出“买全国、卖全国”的寿光模式,以大型蔬菜集散地为中心,鲜活农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要通过长时间储存、远距离运输,经过多层批发零售环节,成本高昂,耗损严重,化学品投入量居高不下。但由于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无法建立直接信息沟通,消费者也无从监控农产品生产过程,生产者无法有效建立质量信誉,也无法以此形成均衡价格,只能依靠大型市场比如“寿光蔬菜”树立品牌形象,也就只能依靠高成本、高损耗的大型市场模式组织生产和销售。在互联网、物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中小型农产品生产者与若干消费者直接结合成为虚拟社区,甚至形成网上消费合作社等多种组织形式,通过可视技术监控生产全过程,以全程可追溯保证农产品质量信誉,同时实行农产品定制化服务,通过已经极其成熟发达的物流配送网络送净菜进城,极大降低城市垃圾生成量。这就为以小农户、小型家庭农场及其组合为主要形式的生产经营组织替代辐射广大区域的大型蔬菜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条件,整个鲜活农产品生产经营模式将发生质的变化,使新的农业组织方式、经营方式、农产品流通方式成为可能。
   又如新出现的分布式小分子垃圾污水处理技术装备,也使原来几乎无解的农村污水问题比较彻底地得以解决,加之农村环保环卫设施存量较少,推行改造起来沉没成本较低,较之城市地区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在农民生活设施改善方面实现“弯道超车”,使乡村成为美好生活的家园,这也正是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党委书记、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