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字”述说40年农业法治之路
作者:石亚楠 韩陆京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19-01-17
法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农业农村的有效治理和稳定发展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后盾。改革开放40年来,农业农村治理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截至当前,农业领域共有法律15部、行政法规29部、部门规章148部,涵盖了农业基本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农业资源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农业支持保护等主要内容,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农村法律体系逐步构建。若从40年的农业法治之路中梳理出几个关键字眼,当属“稳”“进”“特”“续”“新”“权”了。
“三农”向好,“稳”字当先。土地之于农民,犹如水之于鱼。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关系着农业生产发展的稳定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农村改革开放的大幕也正是从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关系开始的。1999年,宪法修正案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随后,《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制度。稳中求变,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需要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变中向稳,“三权分置”制度的创设、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三十年、农村土地“个别调整”严格依法执行,这些政策入法给农民注入了强心剂、吃下了定心丸。“稳”字作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基调,引领着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稳扎稳打,稳步向前。
法与时转,不“进”则滞。“法律必须成长,必须时刻为明天做准备”。抱团共取暖,闯荡大市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逐渐意识到,通过彼此互相联合,在某一领域形成专业化规模化生产经营,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多的自主权。2006年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培养农民的市场主体意识,重构农村资源要素配置的方式,构建起农民自我联合参与市场竞争的模式,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大突破。如何进一步盘活农村的资源资产,让农民的财产权“变现”以推动农户增收致富?近几年,农村“两权”试点改革有序推进,推动缓解了“三农”领域融资贵融资难。截至2018年9月份,全国232个试点地区农地抵押贷款余额520亿元,同比增长76.3%,累计发放964亿元;59个试点地区农房抵押贷款余额292亿元,同比增长48.9%,累计发放516亿元。为了保证试点的成果具有普适性和可推广性,“两权”试点期限一再延长。
40年来,党和政府始终把“三农”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始终从法律的层面加大对农民群体的特殊保护。“特”有两个含义:一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法律体系是我国农业法治建设的总目标,这个体系着眼于我国农业发展的现实情况,适时地将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农业政策上升为法律;二是我们设计特殊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农民群体的权益。比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协商、调解、仲裁、起诉,但该法并没有对仲裁的机构、程序以及其他事项作出规定。为了规范这一特殊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适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地解决。
凡为立法,皆为“续”章。延续农耕文明,让城市和农村各美其美、美美与共已经成为今人的共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法律层面协调好农业生产发展与农村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了对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从源头上防控农业面源污染,让垃圾围村、粪污遍地、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的境况得到改善。《渔业法》既鼓励开展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发展水域滩涂养殖,又规定了禁渔期、禁渔区制度;《土地管理法》《畜牧法》《森林法》《草原法》设计了耕地轮作轮休、退耕还林还草还湿、退牧还草、退养还滩、湿地保护与恢复的制度安排,既保护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又加大了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力度。
法与日“新”,就是法律要适应不断发展的新情况、新环境、新形势。40年改革的核心要务,就是不断破除旧的体制机制障碍,更新适应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在农业法治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种子都是一个世界。改革开放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种业发展长期由国有企业垄断,种子管理存在“政、事、企”不分等问题。2000年出台的《种子法》“缩回”了政府伸得过长的手,让市场的归市场,让企业的归企业。发力于“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农业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旨在用政府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行政审批标准化、便民化建设不断增强,切实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农业法律,为农民赋“权”,为农民护“权”。农业法律对农民权利的保护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权利和民主政治权利等。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对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以及进行罚款处罚,摊派,集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进行了限制与禁止。2006年,农业四税被取消,千年农业税成为历史。自此后,法律对涉农收费项目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的步伐加快,农民的负担进一步减轻。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保障村民程序权利出发充分保障农民在农村的民主政治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功能,村民享有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权利,从立法的角度提高了村民对村庄事务的参与程度,充分发挥村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