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的通知

作者:    来源: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发布时间:2019-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厅(局、委),部畜牧兽医局:
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涉及我部1项行政许可事项和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详见附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不再实施上述3项行政许可事项。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决定》要求,认真做好取消后衔接落实工作,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尽快清理废除不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加快推进相关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推进。部畜牧兽医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2019年3月26日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法规司备案,并加强宣传解读,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农业农村部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