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出台
作者:吕娜、田鸿 来源:阿克苏日报 发布时间:2019-04-01
阿克苏地区明确奖励扶持范围 打造全域旅游高地
天山网讯(记者吕娜 通讯员田鸿报道)3月30日,《阿克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促进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今后,凡在阿克苏地区行政区域内办理工商登记的旅游相关企业,包括各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饭(酒)店、旅游商品企业和导游,均可以申请奖补。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和“旅游兴疆”战略,积极打造全域旅游高地,促进旅游消费,提升品牌形象,培育客源市场,增强阿克苏旅游综合竞争力,结合《阿克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实施方案》,阿克苏地区特制定该《办法》。
《办法》明确奖励扶持范围:在阿克苏地区范围内参与旅游业“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产业创业,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企业;民间资本和区外资本在阿投资的旅游建设项目;区外组团来阿旅行社;深入挖掘地区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推动旅游产业发展,在旅游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农家乐等项目开发建设及旅游商品研发设计、旅游宣传、旅游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奖励扶持项目包括:品牌提升奖励、市场推广奖励、旅游节庆和赛事活动补贴、旅游项目投资奖励补贴和优秀企业表彰奖励五个方面。其中品牌提升奖励包括:旅游景区品牌、旅游饭店品牌、旅行社品牌、农家乐品牌、旅游度假区(示范区)品牌、旅游商品品牌等。
《办法》指出,对阿克苏地区境内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饭店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度进入自治区10强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进入自治区50强的旅行社,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旅游部门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活动中获奖的,最高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国家、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先进集体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3000元奖励,先进个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优秀导游(讲解员)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3000元、1000元奖励。
《办法》指出,对于阿克苏地区各县(市)承办国家级、自治区级、地区级节庆赛事活动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旅游重大项目建设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内评为 “优秀旅游景区”“优秀旅游饭店”“优秀旅行社”“ 优秀星级农家乐”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5000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