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4月1日实施 首次设立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作者:梁立华 刘新草 来源:新疆日报 发布时间:2019-04-03
新疆日报讯(记者梁立华 刘新草报道)4月1日,《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就伊犁河谷生态环境各项刚性保护措施加以立法明确,并首次设立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责涉及统筹协调、制定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解决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该委员会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监督《条例》内涉及的相关单位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同时,也明确了伊犁河谷的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应及时发布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重大环境事件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伊犁河谷地处中亚干旱内陆地区,生态环境脆弱,一旦破坏难以恢复。立法是保护伊犁河谷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佟瑞清说。
环保优先是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的首要原则。《条例》规定,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生态补偿、损害担责的原则。
此外,《条例》还明确建立伊犁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兵团、县市分级负责考核责任体制,形成了兵地共同治理制度。其中,伊犁州人民政府对伊犁河谷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河谷内县(市)人民政府、兵团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人民政府)对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层级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佟瑞清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实践,对加强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