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土地改革重在制度创新
作者:胡鸿篙 林雪 来源:人民论坛网 发布时间:2018-06-30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进入深水区,在保持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还应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更多制度创新,从而保障农民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因此,在推动农村土地改革进一步深化过程中,应充分解决好农民与土地的问题和土地经营的问题,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规模经营,建立职业农民制度,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农民生活走向美好富裕。
【关键词】土地改革 法规完善 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当前要借助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支持和鼓励农民就业创业,有效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因此,只有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规模经营、建立职业农民制度等举措,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改革,通过加快培育种植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等经营主体,鼓励土地流转、土地入股等形式,推动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形成新型农业,真正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才能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要将保障农民利益作为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三农问题作为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关系社会、经济和政治的稳定,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关键问题。当前,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重点做到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强调家庭经营在农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家庭承包制和农民所享有的经营权,在一定程度上合理配置了劳动和资本,提升了农村劳动生产率。明确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优化了农民的生产结构,形成了多元化的生产发展规模,同时也保证了农民生产经营权的发展。在我国人多、地少、农业人口无法在短时间内得到转移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我国的农业土地资源稀缺和人口众多的矛盾得到有效化解,需要在满足农业发展自身规律的情况下,进行一定的改革。农业生产跟劳动者自身、季节的变化有着一定的关系,因此,明确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就可以保证产品的剩余分配。同时,也能够提高农民的经济预期,保证农民可以拥有经营自主权和处理权,优化了农业的产业结构。
第二,建立相应的法规政策保障。党的十九大中明确了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就目前我国农村的发展情形来看,就是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业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党建工作开展的重中之重。所以,要构建完善的机制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形成新的农村土地规划和经营模式,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在新制度建设中,要将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作为土地改革的核心。因为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农产品市场需求弹性不足的现象,农产品既缺乏市场价格优势,又容易在与工业产品竞争中处于劣势。很多时候,国家还会对于粮食价格进行控制,所以农业在发展和生产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收益和经济价值,往往要比一些其他手工业或者是工业产品所创造出来的价值要低,因此,需要出台相应的法规政策来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
第三,建立起土地所有权制度,保证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十九大报告在法律制度方面作出相关规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村财政收入的增加,缩小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之间的收入差距。确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功能,就是建立起了相应的集体所有权,能够不断壮大集体经济的发展。为了保持整个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之后,有很多农民以集体成员的身份加入到了集体利益的分配中,而随着城市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一些农村劳动力不断向城市化转移,在多元化发展的过程中,建立起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就能够对一些无法在城镇务工的人员起到基础保障作用。从近几年农村农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土地所有权制度和集体经济,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农村公共产品和土地的供给,也难以保证农村土地的增长。因此,国家出台《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保障农村集体经济顺利运行。
新一轮改革中农村土地制度的突破和创新
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各方面的制度进行完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可以享有平等的权利,保证人民走向富裕生活,并不断缩小城乡的差距。党的十九大报告勾勒出了一幅农村改革的蓝图,明确了通过农村集体的发展和壮大,不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个体收入。因此,新时代下农村土地制度的突破和创新应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保证集体经营性的建设,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集体建设过程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了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增值收入的分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机制和分配比例,同时也明确了征收中的补偿制度。就权利主体来说,这些明确规定能够平衡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使农民应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还能够增加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
完善承包地的三权分置制度,给予农民更多实际权益。在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明确三权分置制度,能够保证土地承包关系之间的平稳,而且还将实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制到期后,还可以再延长三十年。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之间的不动产权益和利益分配原则,使得在产生土地权纠纷时,能够明确双方权益,获得合理的分配权。
建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当前的土地制度改革,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合理化和完善化。农民通过将暂时不用的土地流转给当地的合作社,以入股的形式将土地进行租赁和转让,可以收取股金,成为债权人。所以,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运行过程中,可以融入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思路,以入股的形式推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建设,多元化生产经营模式,增加农民收益。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也促使农村经济不断走向现代化,加快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因此,通过对于农村当前土地改革中相关法规和制度创新的深入探究,明确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变革,保证农民集体的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确保农业改革不断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使农民生活更加美好富裕。
(作者分别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参考文献】
①迟福林:《走入21世纪的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
②潘家华:《持续发展途径的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中国经济网,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