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乡规民约更好助力农村社会治理
作者:王占锋 来源:人民论坛网 发布时间:2018-07-10
【摘要】乡规民约是农村居民约定俗成的社会行为规范。但一些乡规民约内容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加大乡规民约建设难度、实施效力低下削弱乡规民约效力等现实问题,阻碍了乡规民约对农村社会治理作用的发挥。为此,需要从建设内容、建设力度、保障机制着手,进一步促进乡规民约作用发挥。
【关键词】乡规民约 农村 社会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进一步肯定了乡规民约的重要作用,并加大力度推动乡规民约的建设步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中纪委十八届四次全会公报提出,要尊重自己的历史传统,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汲取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依纪管党治党提供文化营养。
乡规民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及制约因素
乡规民约所具有的传承性、补益性及契约性特征使其在农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乡规民约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健康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能够有效引导和教化乡民自我约束、相互监督,促进规范村的建设。其次,乡规民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了推动农村经济协调发展和农村社会民主法治、先进文化、生态环境建设的作用,有效引导和教化民众爱护环境、遵守法律、学习文化,促进文明村的建设。
在现实生活中,乡规民约发挥着积极作用,不少社会事务、经济事务需要用乡规民约来规范,比如在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以古寨为依托、有着“川南民风民俗的活化石”美誉的“鬼市”,形成了颇具地方特色的“夜半相聚、鸡鸣则散”的半夜市场规矩,延续至今,并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看和购物。同时,乡规民约有利于民族事务的处理。内江所辖的威远县聚集了拉祜族、景颇族、黎族、哈尼族、水族等23个民族,通过乡规民约,明确了生产生活、伦理习俗、宗教信仰、婚丧嫁娶等事项,得到了乡民的内心认可,规范着乡土社会的秩序。
同时,乡规民约作用的发挥也存在一系列制约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乡规民约内容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提到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权利。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一些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规范作用却日渐式微,甚至与法律法规形成冲突。首先,部分乡规民约带有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如一些地区乡规民约中规定:农村新增添的人口若为男性,当年即可享受一切福利;若为女性,次年方能享受福利。此项规定明显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更是重男轻女的表现,侵犯了女性的合法权益。其次,一些农村的乡规民约带有重罚轻教色彩。如福建河田镇多数农村拟定了“砍伐一根树枝罚款0.5元;砍伐超过5株的加重处罚,并处放电影一部”的重罚规定。此项规定意在实现“封山育林护林”目标,本身规定并没有错。但仅仅采取重罚而不对村民进行教育的规制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村民的思想,也就难以让村民做到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加大乡规民约建设难度。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改革和发展,农村面貌有了很大的改变。首先,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锐减。许多青壮年劳动力到城市工作、生活,其承包的土地交由他人耕种;还有一些农民扮演着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农忙时回农村播种耕作,农忙期一过继续到城市打工。其次,农民身份的转变。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坐落在城市边缘的农村土地不断被开发以及沿海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工厂的建设等,使得这些住在城市外围和沿海地区的农民土地被政府开发,这些农民相应搬进了由政府为其盖建的搬迁楼,且这些农村的土地被开发后形成新的产业基地,从而吸引周边农民及外来农民前来打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乡土结构和熟人结构被改变,村民原有的传统生活风俗与文化习俗氛围被改变,村民在新的生活环境中失去了归属感。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使传统意义上的农村及其所承载的传统风俗习惯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经济与科技下结合的新产物。乡规民约在失去了统一共识的文化土壤之后,建设难度随之加大。
实施效力低下阻碍乡规民约建设。我国许多农村的乡规民约实施效力较为低下,只流于形式。首先,一些村干部作为乡规民约的执行主体,本身素质不高,难以起到带头作用,乡规民约的执行效力也就大大降低;部分村干部对村民不能够一视同仁,使得乡规民约只用来约束普通村民,而对于家族势力大的村民或能力较强的村民则不予约束。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乡规民约的权威性,也使得乡规民约难以令每个村民信服。其次,当乡规民约与农民的利益相冲突时,其约束力出现下降。如乡规民约对村民圈地占地、房屋乱搭乱建等行为的约束作用比较薄弱,实施效力也较为低下。
更好地发挥乡规民约作用的改进措施
规范乡规民约建设内容。第一,乡规民约应对法律空白加以填补,而非与法律法规形成冲突,更不能与法治建设背道而驰。乡规民约对法律空白的填补,主要是体现在解决邻里纠纷、开展环境治理、建设基础设施、规范乡村市场等,一些法律无暇顾及的事由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加以调解和规制,可以促进民众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的发挥。第二,基于传统文化的乡规民约应具备社会治理功用。面对传统文化,乡规民约应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方面,乡规民约需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有效规制内容;另一方面,则应选择性地摒弃落后的规制条则,将其塑造成对国家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行为规范制度。比如,对于一些已经在村内形成产业基地的地区,乡规民约中应以规范为主,规定经营者不能制假贩假;普通的农村则可规定尊老爱幼;具备一定文化底蕴的农村要营造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比如福建南平顺昌县的谟武村以“四榜”使抽象的乡规民约变成具体的参照物,供村民遵守和自我提升。“功德榜”记载史上和当下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士,让人懂得感恩,一心向善;“成才榜”记载考上高校的246名学子及其家长,让人推崇教育、热爱知识;“能人榜”记载一批致富带头人,有种植能人、养殖能人、流通能人等,给农民以脱贫致富的激励和目标;“好人榜”记载大家公认的好人及其感人事迹,有好党员、好教师、好村民、好婆婆等,营造和谐的生活氛围。
着力加强乡规民约建设力度。第一,规范乡规民约建设程序。一个稳定和谐、风气淳朴的农村,是乡规民约发挥作用较好的结果。而乡规民约作用发挥得好,需要一套由村民共同建立和监督的、起到规范作用的民主程序。首先,应赋予农民一定权力,让农民做乡规民约建设的主角,参与到乡规民约的建设中,群策群力,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让村民踊跃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促进乡规民约的有效实施。第二,注重对乡规民约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在乡规民约内容建设完成后,需以书面的形式分发给各家各户,并以口头的方式向民众讲解乡规民约的所有内容,让不识字的村民也能了解乡规民约的内容,以提高村民对乡规民约的认知度。并在与村民面对面交流中,对其进行普及教育,让村民认识到遵守乡规民约的必要性,以提高乡规民约的约束性,延展其实施长效性。
健全乡规民约实施保障机制。乡规民约约束力和实施效力的提高及其社会整合能力的完善,并非取决于村干部权能的发挥,而是与全体农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内生公共权力。为避免村规民约的实施流于形式,就需健全实施保障机制。要强化奖惩机制或强制约束力,建立监督机制。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探索运用等级积分机制,对恪守本分、遵守规约的民众,以村自定的计分形式,在规定时间内达到相应等级积分后给予物质上的奖励;对轻微违反规约而又不自省的民众,在公示栏或通过村广播进行公布和当面教育,对严重违反规约而又不自省的民众还应给予其它的惩罚,如要求其为全体村民放一部电影等,并赋予群众监督的权力,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作者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刘素仙:《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社会治理功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7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