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推进全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区农业农村发展实际,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用工业理念推进农业现代化,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创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为动力,以培育农村产业融合骨干主体为重点,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农村产业融合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着力构建农业与二三产业交叉融合的现代产业体系,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农村发展新格局,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全区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重要支撑,推动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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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激发民间投资热情;积极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支持保护、组织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培育产业融合骨干企业。
二是坚持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要与新型城镇化相衔接,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协调,促进农村产业集聚发展。妥善处理好农业生产、农民增收、生态治理、资源节约的关系,推进清洁化生产和绿色发展。

三是坚持分类指导。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地区、不同产业的融合模式和利益联结机制。东疆以优质瓜果、葡萄、特色畜产品等为重点,北疆以优质肉牛肉羊和冷水鱼养殖、粮棉等种植加工以及休闲观光为重点,南疆以优质林果产品、棉花、特色养殖为重点,实行农林牧渔相结合,促进种养加一体化发展。

四是坚持农民自愿。以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与增进各族群众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进大企业、大公司进行规模化生产、标准化种植、产业化经营,强化利益联结,保障农民土地流转和产业链增值收益。

五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统筹推进土地制度、经营制度、林权制度等改革,打破要素瓶颈制约和体制机制障碍,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发展由注重物质要素投入向创新驱动转变,激发融合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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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目标。
       到2020,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总体水平明显提升,产业链条完整、功能多样、业态丰富、利益联结紧密、产城融合更加协调的新格局基本形成,农业竞争力明显提升,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活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优质特色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值超过60亿元企业达4,产值超过10
亿元企业达20,中型及以上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达到90%,林果、旅游等重点领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普及率达到70%,电子商务零售交易额突破1000亿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4000,2010年翻一番半。

一、创新农村产业融合方式

()依托新型城镇化推进农村产业融合。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产业融合发展,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完善与新型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引导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重点乡镇及产业园区集中,推进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和产业集群发展。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开发,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培育农产品精深加工、商贸物流、休闲旅游等为重点的特色乡镇。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强化产业支撑,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村人口到城镇安家落户和打工创业,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大量吸纳农村转移人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商务厅等负责)

()推动农业内部融合发展。以农牧结合、农林结合、循环发展为导向,积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品牌化,促进农业内部融合发展。按照国家粮食生产功能区和棉花生产保护区发展要求,积极调整粮棉生产布局,优化粮食品种结构,支持发展高产优质棉区,退减低产棉田,稳步推进饲草种植规模化,加快形成粮经草三元种植结构协调发展。加快转型升级,促进提质増效,发展精深加工,创新营销模式,做优做强特色林果业。积极发展林下经济,推进农林复合经营。改善畜禽结构,发展种养结合等循环农业、生态农业,加快形成一批优质畜禽产品生产加工冷链供应基地。有序发展设施农业,突出发展设施农产品加工业和贮运保鲜业,带动设施农业生产基地由传统生产方式向集约化经营方式转变、由单纯建大棚生产初级产品向形成产业体系转变、由主要保障区内供给向全方位市场开拓转变。适应加工转化要求和市场消费需求,促进加工番茄、加工辣椒、红花、啤酒花、枸杞、芳香植物等区域特色农业上规模,形成产业竞争优势。(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利厅(水产局)、科技厅等负责)

()延伸农业产业链。坚持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社会资本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需求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开展代耕代种代收、良种供应、农机作业、统防统治、质量监测、烘干储藏等市场化和专业化服务。落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逐步扩大实施区域和品种范围,初加工用电享受农用电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促进其向优势产区和关键物流节点集中。实施“主食加工业提升行动”,推进民族特需食品主食工业发展。创新农产品流通和销售模式,加快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优势产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推进市场流通体系与储运加工布局有机衔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
项目用地,在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健全农产品产地营销体系,培育大型农产品连锁企业跨区域经营,拓展产地直销渠道,推进农超、农企等多渠道产销对接,鼓励在城市社区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网点。(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经信委、国土资源厅、商务厅、供销社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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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加强统筹规划,推进农业与旅游、教育、文化、健康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深入开展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创建,建设一批具有历史、地域、民族特点的特色旅游村镇和乡村旅游示范村,打造一批农家乐牧家乐渔家乐示范品牌。盘活农村资产资源,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开发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休闲旅游项目,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智慧乡村游,提高在线营销能力。合理有序推进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与开发。大力推进农耕文化教育进校园,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农业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引导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参与农业科普和农事体验。将养老元素融入农业生态和休闲观光等产业链
,发展集生态农业、休闲度假、医疗保健、体育健身、养老服务为一体的康养旅游产业链,推进健康养老与农业产业共同发展。(自治区农业厅、旅游发展委员会、教育厅、文化厅、民政厅、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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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农业新型业态。实施“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鼓励对大田种植、设施园艺、粮食储运监管、畜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追溯等进行物联网改造,建成一批示范基地。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改进监测统计、分析预警、信息发布等手段,健全农业信息监测预警体系。推进农业信息化进村入户和农业遥感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完善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对在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上取得成效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专项资金补贴。鼓励发展农业生产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农产品个性化定制服务、会展农业、农业众筹等新型业态。(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供销社等负责)

()引导产业聚集发展。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和区位优势,进一步优化农业区域布局,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向优势产区和产业带集聚,形成宏观布局合理、局部区域相对集中、县域微观特色突出、主导产业功能明显的优势农业产业聚集区。通过农村闲置宅

基地整理、土地整治等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完善配套服务体系,形成农产品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展销中心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中心。加快培育乡村少数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和农村土特产品品牌,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国土资源厅、科技厅、经信委、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等负责)

三、培育多元化农村产业融合主体

()支持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着力培育和打造行业领军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并通过直接投资、参股经营、签订长期合同等方式,建设标准化和规模化的原料生产基地,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龙头企业要立足特色产业和特色产品,优化要素资源配置,加强产业链建设和供应链管理,提高产品附加值。鼓励龙头企业建设现代物流体系,健全农产品营销网络。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农业企业集团或骨干企业,充分发挥其资金、技术、品牌和管理优势,示范带动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联等负责)

(十一)强化农民合作社基础作用。鼓励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拓展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新型职业农民、务工经商返乡人员领办农民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开展乡村旅游等经营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优先承担政府涉农项目,落实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农民合作社、形成资产转交合作社成员持有和管护政策。加强农民合作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鼓励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土地流向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自治区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水利厅(水产局)、国土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等负责)

(十二)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推动供销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效对接和密切合作,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络,支持流通方式和业态创新,着力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平合、网上供销社服务平台和农业物联网社会化服务平台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领域,由主要从事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拓展,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自治区供销社等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作用,开展标准制订、商业模式推介等工作。在质量检测、信用评估等领域,将适合行业协会承担的职能移交行业协会。鼓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产业联盟,支持联盟成员通过共同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融资拆借、共有品牌、统一营销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自治区民政厅、农业厅、教育厅、科技厅等负责)

(十四)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优化农村市场环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机制(PPP),细化和完善政府投资补助、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价格机制等扶持政策,引导和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社会资本利用农村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发展多种经营,开展农业环境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和生态修复。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能够商业化运营的农村服务业,要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积极引导外商投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商务厅、工商联、旅游发展委员会等负责)

四、建立农村产业融合利益联结机制

(十五)创新发展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种植和购销合同,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形成稳定购销关系。支持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原料生产基地,为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开发推广适合订单农业的专项农业保险产品,资助订单农户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产品产销合作,建立技术开发、生产标准和质量追溯体系,设立共同营销基金,打造联合品牌,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共享。(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银监局、保监局等负责)

(十六)鼓励发展股份合作。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充分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户试点。探索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基准地价,为农户土地入股或流转提供参考依据。以土地、林地为基础的各种形式合作,凡是享受财政投入或政策支持的承包经营者均应成为股东方,并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形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探索形成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股份合作社、股份合作制企业利润分配机制,切实保障土地经营权入股部分的收益。(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畜牧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负责)

(十七)强化工商企业社会责任。鼓励从事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工商企业优先聘用流转出土地的农民,为其提供技能培训、就业岗位和社会保障。引导工商企业发挥自身优势,辐射带动农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管理水平。完善龙头企业认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探索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度。强化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激励机制,相关扶持政策与利益联结机制相挂钩。(自治区农业厅、工商局、财政厅、国资委、工商联等负责)

(十八)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稳定土地流转关系,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确保农民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规范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行为,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建立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分级备案制度。引导各地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金制度,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契约意识,探索制定适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级方法体系。制定和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依法打击涉农合同欺诈违法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订单等合同履约监督,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保护双方合法权益。(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工商局、银监局、保监局等负责)

五、完善农村产业融合服务体系

(十九)搭建农村公共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基础,搭建农村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商务、乡村旅游、农业物联网、价格信息、公共营销等服务,实现农业公共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互联、互通、共享。优化农村创业孵化平台,建立在线技术支持体系,提供设计、创意、技术、市场、融资等定制化解决方案及其他创业服务。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已有的农村产权流转平台提供交易服务,鼓励建立新的交易平台。采取政府购买、资助、奖励等形式,引导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提供公共服务。(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经信委、商务厅等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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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发展农村普惠金融,优化县域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发挥财政资金作用,通过贴息、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保险补贴等方式,持续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合作关系,推广产业链金融模式,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每年给予政策性贷款不少于20亿元,加大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稳妥有序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加强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互助社准入资格审查和持续性经营的监管。鼓励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开展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推动涉农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扩大融资规模。加强涉农信贷与保险合作,拓宽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范围。探索建立政府、银行、保险三方

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机制融资增信作用。(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财政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农业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工商局等负责)

(二十一)强化人才和科技支撑。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特别是职业教育,加大农村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到农村创业。落实国家鼓励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和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开展百万乡村旅游创客行动。深入推进科技进村入户工程,扎实开展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行动、农技人员包村联户服务和畜牧科技进万家活动。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村骨干合作社、农业开发骨干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支持企业建立科研中心。支持农业企业、科研机构等开展产业融合发展的科技创新,积极开发农产品加工贮藏、分级包装等新技术。(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旅游发展委员会等负责)

(二十二)改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条件。统筹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继续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中低产田。把财政支持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放在农村,建好、管好、护好、营运好,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强化农村饮水水源保护,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乡供水管网一体化建设。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开展农村“低电压”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农村公路“畅通富民”工程,提升农村公里通达深度和畅通能力,创造条件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农村规模化沼气。继续推进安居富民、定居兴牧工程,解决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和生态保护,建设持续健康和环境友好的新农村。统筹规划建设农村物流设施,形成完善的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完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道路、供电、供水、停车场、观景台、游客接待中心等配套设施。加强国有农、牧、林场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经信委、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等负责)

(二十三)支持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全面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总体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脱贫攻坚的要求,加大贫困地区产业扶贫力度,支持贫困地区立足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和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农村服务业。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组织实施符合当地条件、适应市场需求的农村产业融合项目,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鼓励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合作,支持社会投资贫困地区农村产业融合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农业厅、畜牧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等负责)

六、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县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产业融合集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强化部门协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水产负责产业指导,统筹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员会、地税局、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制定具体扶持政策和贯彻措施。(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六)开展试点示范。积极开展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工程,围绕产业融合模式、主体培育、政策创新和投融资机制,积极探索和总结成功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加快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经信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等负责)

(二十七)加强政策支持。落实国家有关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政策,逐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税额核定扣除范围。对“互联网+现代农业”等新型业态和商业模式发展给予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中央财政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以及自治区级预算内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农口资金优先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倾斜。创新政府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研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投资基金、实行贷款贴息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产业融合领域。(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金融办等负责)

(二十八)加强检查评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分析和评估。自治区发改委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每年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负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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