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扶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扶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5日
乌鲁木齐市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认定扶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六个首府”的要求,创新农业发展模式,有效聚集土地、资金、科技、管理等要素,通过加强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有效提升我市农业园区发展水平,发挥对全市现代农业辐射引领作用,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称市级示范园区)以“生产要素集聚、管理体制科学、经营机制完善、带动效应明显”为总要求,以“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发展方向,以“1000亩以上、主导产业突出、产加销游一体、产业链条完整”为主要条件。
第三条 认定命名市级示范园区,须经过统一组织的评审。市农牧局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的意见》,牵头组织市级示范园区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命名。 获得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市级示范园区,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奖补、贷款贴息及其它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 数量与范围
第四条 每年评定3-5个市级示范园区,主要农业生产区(县)要结合优势农业主导产业,把1-2个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率先改造成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并积极争创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循环农业示范园区、绿色食品一二三产业发展示范园。
第五条 全市内的各类农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市级示范园区。市级示范园区在申报、评审上以区(县)为单位,综合考虑代表性和区域平衡。
第三章 申报和审查
第六条 市级示范园区申报认定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区(县)推荐、市级评审的程序开展。符合申报条件的园区按照自下而上的申报方式逐级申报,按照申报要求编制规划方案。
第七条 市级示范园区申报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应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主要内容,体现产业融合,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农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实施步骤、扶持政策、保障措施等,经过相关部门和专家充分论证。
(二)建设规模合理。示范园区规划面积在1000亩以上,园区与当地资源禀赋、生产条件、环境承载能力、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相匹配。率先把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改造成为市级示范园区。
(三)基础设施良好。水、电、路、污染治理、雨水收集等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备。设施装备基本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
(四)科技水平先进。具有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能力,新品种新技术转化利用成效显著,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明显高于周边地区。
(五)主导产业突出。主导产业突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能够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有龙头企业带动引领,具有一定的设施,社会化服务能力比较完备。土地确权和流转达到较高水平,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新型主体发育良好,合作经营水平较高,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
(六)园区建设主体明确。必须是以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或农业技术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场经营主体。
(七)运行机制顺畅。区(县)管理部门明确,规章制度健全。建立科学的组织管理机制、高效的经营管理机制、灵活的招商引资机制和健全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第八条 凡符合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申报条件的,由区(县)农业部门每年3月份之前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的正式上报文件。
(二)市级示范园区申报书。对照市级示范园区申报条件,说明园区建设、管理和运行方面的具体情况,主要特色和优势,取得的成效和荣誉,区(县)政府批准的文件,及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或说明。经有资质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园区资产评估报告、农业企业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审计报告及有关附件等材料。
(二)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成立的相关材料、园区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产品认证等。养殖园区还应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证书、养殖档案、环评报告等资料。
第四章 认 定
第九条 市政府建立示范园区认定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农牧局牵头,市属相关部门参加,市农牧局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系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
第十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建市级示范园区认定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名单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专家组进行评审,抽取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评审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定。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园区的认定一年一次,实行达标一个认定一个,已经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批准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同时享受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相关扶持激励政策。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对市级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考核评估,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园区资格,收回牌子。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技术经济问题或其他重大问题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市级示范园区资格。
第十三条 通过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分别于每季度向市级示范园区认定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园区生产经营情况资料,以便及时了解园区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市级示范园区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对申报的符合基本条件但尚未建设完成的示范园区,可采取确认、允可预授牌(文件认可)建设的方式鼓励发展建设,待建成规模达到认定标准后,优先上报认定审批。
第十五条 经市级示范园区认定联席会议组织的专家评委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报市政府同意后,命名“乌鲁木齐市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
第十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同类农业示范园区。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项目,区(县)按照市财政奖补资金额度1:1配套。优先扶持集种养产业,融合观光、休闲、农耕文化、科技等内容的大型综合农业园区。对通过认定的市级示范园区,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比例的1%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自治区及市区(县)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科技示范推广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示范园区实施。
第十九条 协调金融部门重点支持农业示范园区企业发展,放宽担保、抵押条件,降低门槛,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企业积极发放扶贫贷款。
第二十条 市级示范园区内企业建设产业基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形式流转土地、林地。
第二十一条 对在农业示范园区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视为农业用地,优先安排审批,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批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在市级示范园区新建产业基地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享受信贷资金贴息政策。
第二十三条 凡进入园区企业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章 考核验收
二十四条 经市级认定的示范园区,必须进行定期考核与验收,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依据实施方案对全市示范园区的建设实行年度考核,示范园区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后,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考核验收采取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程序为:
(一)各个示范园区每半年向各区(县)政府提交园区建设情况报告,年终上报年度工作总结。
(二)各区(县)对各示范园区上报的年度总结材料进行审核考评。每年末将本辖区内示范园区建设及考评情况上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
(三)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对示范园区进行综合考评,确定各示范园区年度考评结果,并定期发布全市示范园区建设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为示范园区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和效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 示范园区建设验收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先由示范园区建设单位自验,合格后报所在(县)政府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验收。
第二十七条 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示范园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作为项目申报、资金安排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园区,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市级示范园区称号等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建设程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专项资金,园区规划推进不力,建设滞后的区(县),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停止项目申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