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指标(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7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制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建立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村庄配备环保与卫生保洁人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

2.生产发展。主导产业明晰,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农业基础设施完善,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3.生态良好。村域内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村容村貌整洁有序,生产生活合理分区,河塘沟渠得到综合治理,庭院绿化美化。近三年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

5.村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深入人心。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优秀的传统农耕文化得到传承。村级组织健全、领导有力、村务公开、管理民主。

(二)建设指标

 

 

1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建设指标表

类别

序号

指标

单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1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约束性指标

2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

公顷

220

约束性指标

3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

公顷

2.5

约束性指标

4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8

约束性指标

5

农膜回收率

%

90

约束性指标

6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7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8

生活污水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9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0

林草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区

%

 

80

50

20

约束性指标

11

河塘沟渠整治率

%

90

约束性指标

12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13

农民人均纯收入

/

高于所在地市

平均值

约束性指标

14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

约束性指标

1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6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

80

约束性指标

17

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

%

95

参考性指标

18

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

%

100

参考性指标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已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命名。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2.生产发展。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晰。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

3.生态良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辖区内水体(包括近岸海域)、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镇容镇貌整洁有序。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住宅美观舒适、节能环保。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

5.乡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

乡镇政务公开、管理民主。

(二)建设指标

2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建设指标表

类别

序号

指 标

单 位

指标值

指标属性

 

1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约束性指标

2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6

约束性指标

3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

公顷

220

约束性指标

4

农药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

公顷

2.5

约束性指标

5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8

约束性指标

6

农膜回收率

%

90

约束性指标

7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8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审核比例

%

100

约束性指标

9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1

生活污水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12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3

林草覆盖率

山区

丘陵区

平原区

%

 

80

50

20

约束性指标

14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平方米/

15

约束性指标

15

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95

参考性指标

16

农民人均纯收入

/

高于所在地市平均值

约束性指标

17

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比例

%

95

约束性指标

18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约束性指标

19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居民户数比例

%

 

约束性指标

20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所占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21

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

%

100

参考性指标

 

 

三、指标解释

(一)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

1.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制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建立制度,配备人员,落实经费。村庄配备环保与卫生保洁人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比例不低于常住人口的2‰。

指标解释: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规划或方案,经乡镇人大或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建立健全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建立村庄环境卫生保洁管护制度,配备环境卫生保洁队伍,明确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经费渠道,落实相应设施运行维护、保洁人员工资等费用。村庄需配备环境保护和卫生保洁人员,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且配备比例不低于村庄常住人口的2‰。

数据来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规划或方案文本及其批准文件;查看落实相应制度、人员、经费的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生产发展。主导产业明晰,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农业基础设施完善,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

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健康发展。

指标解释: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近三年内无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农田水利设施、农田道路、农田林网、农资销售网点等农业基础设施完备。耕地保护参照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要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地区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无乱垦、乱牧、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村域内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规定,所有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农村卫生医疗服务站(室)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按规范要求送乡镇卫生院集中存放,并送有资质的处置中心有效处置且无危险废物排放。利用农村田园风光、山水景观、乡风民俗等资源,积极发展“农家乐”、休闲农业、旅游农业等,生活污水、垃圾等污染治理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完备,景区管理规范,特色鲜明。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发改、经信、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部门。现场检查。

3)生态良好。村域内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水体、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村容村貌整洁有序,生产生活合理分区,河塘沟渠得到综合治理,庭院绿化美化。近三年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指标解释: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类型区)标准,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辖区内无V 类和劣V 类水体,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无耕地土壤遭受污染的现象。村容村貌整洁,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有序、美观”,无“脏、乱、差”现象。生产生活实现分区,村民集中居住区无污染企业和畜禽养殖场(小区)。村域内河、塘、沟、渠等淤积得到疏浚,河塘坡岸自然、生态,无污水塘、臭水沟,河道沟塘无垃圾、杂物和漂浮物。住宅舒适美观,与乡土文化、自然环境相协调,宅间有绿化,绿化树种优先选用当地适生物种,乔灌草合理搭配。近三年内无较大(Ⅲ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和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列表中,显示近三年内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火点(经环境保护部核销的火点除外)。

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水利、农业、住建、林业等部门。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住安全房、喝干净水、走平坦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覆盖。

指标解释:近三年内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出行安全得到保障。

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线路架设规范,外观协调。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村适龄居民实现全覆盖。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村民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覆盖。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住建、水利、交通、环保、卫生计生、农业、人社等部门。

5)村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深入人心。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优秀的传统农耕文化得到传承。村级组织健全、领导有力、村务公开、管理民主。

指标解释:制定有关节水、节电、节地、节材、节能、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化肥和农药科学施用、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方面的村规民约,居民自觉遵循,基本形成了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社会风尚良好,邻里和睦,勤劳节约,无偷盗、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婚丧等无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现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物质文化和优秀的传统农耕、技艺、民俗等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开发和利用。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第524 号令),强化村域内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与管理。村级党组织健全,团结协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在群众中的威信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民主,档案管理规范。

数据来源: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相关材料;村务信息公开文件等。

2.建设指标

1)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辖区内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百分比。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计算方法:

(%) = ×100%

农作物种植总面积(公顷)

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公顷)

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比重

有机食品:指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产品生产方式及国家《有机产品》(GB/T 19630-2005)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合法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证书的一切农产品。有机食品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产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有机农业技术进行有机食品生产。

绿色食品:在无污染的生态环境中种植及全过程标准化生产或加工的农产品,严格控制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使之符合国家健康安全食品标准,并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有机、绿色食品的产地环境状况应达到《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2-2006)、《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333-2006)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等部门。

2)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

计算方法:

耕地总面积(公顷)

化肥施用量(折纯,千克)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千克/公顷)=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3)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指每年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计算方法:

耕地总面积(公顷)

农药施用量(折纯,千克)

农药施用强度(千克/公顷)=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农业部门。

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吨)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村域内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发改、农业、环保、公安部门。

5)农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农田回收薄膜量占使用薄膜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农田使用薄膜总量(吨)

农田回收薄膜量(吨)

农膜回收率( )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环保部门。查阅农资使用的证明材料;现场察看农膜回收系统及其回收利用证明原件和原始记录单;

抽样调查。

6)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量与产生总量的百分比。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需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污水贮存处理设施,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l85962001)的相关规定。

计算方法:

% = ×100%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产生总量(吨)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量(吨)

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 )

畜禽养殖场指达到各省(区、市)规定的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养殖场,若无省级有关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则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 号)执行有关规定。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分级标准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规定。

养殖小区指在某地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具备一定条件、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养殖小区规模认定由各省份自行认定,可参考《“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环发[2011]148 号)。

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用作肥料、培养料、生产回收能源(包括沼气)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环保部门。

7)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在村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村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 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村域内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不考核该指标。

计算方法:

% = ×100%

总取水量(升)

达到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升)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吨)

生活污水处理量(吨)

生活污水处理率( )

污水处理厂包括采用活性污泥、生物滤池、生物接触氧化加人工湿地、土地快渗、氧化塘等组合工艺的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小型湿地处理工程等分散设施。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统筹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相关规划,加强城乡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离城市较近村庄生活污水要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其他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规模和分布情况等,因地制宜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无污水外排的地区,不考核该指标。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保部门。

9)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生活垃圾产生总量(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吨)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

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环卫)、统计部门。

10)林草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村庄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村土地总面积(公顷)

林草地面积之和(公顷)

林草覆盖率( )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国土等部门。

11)河塘沟渠整治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内完成整治河道、水塘、沟和渠的数量占村庄河道、水塘、沟和渠总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河道、水塘、沟和渠总数(个)

完成整治的河道、水塘、沟和渠数量(个)

河塘沟渠整治率( )

河道指《河道等级划分办法》(水利部水管[1994]106 )确定的四级(含)以上的河道。

塘、沟和渠分别指村域视线范围内的主要水塘、水沟和水渠等。

河塘沟渠整治指村域内的河道、塘、沟和渠开展了截污治污、拆除违章、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治理、河岸生态化改造等的治理内容。完成整治的河道、塘、沟和渠需净化整洁、无淤积、无臭味、无白色污染、无垃圾杂物等。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水利、环保部门;现场检查。

12)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居民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状况的满意程度。

计算方法:

% = ×100%

问卷发放总数(份)

问卷结果为“满意”的问卷数(份)

村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

调查方式:对村民进行抽样问卷调查。随机抽样户数不低于全村居民户数的五分之一。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

数据来源:现场抽查;考核期间,进行公示,接受群众举报。

13)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农村居民纯收入按照农村住户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它反映的是全国或一个地区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是一个年度核算指标。单位:元/年。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14)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村庄农户总数(户)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数(户)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比例( )

清洁能源指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不产生有害物质排放的能源。

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能、水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化石能源(如天然气等)和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过的化石能源,如洁净煤、洁净油等。

使用清洁能源的农户指使用清洁能源进行炊事、洗浴的农户。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百分比。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2003)。

计算方法:

% = ×100%

村庄农户总数(户)

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户)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

16)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指标解释:指行政村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期收集的农户占总农户的比例。

计算方法:

%  = ×100%

村庄农户总数(户)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定期收集的农户(户)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农户比例(%

生活垃圾分类指按照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的方式。

可堆肥垃圾指垃圾中适宜于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包括剩余饭菜等易腐食物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可回收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五大类。

有毒有害垃圾指存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重金属、有毒的物质或者对环境造成现实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包括废弃农药瓶、电池、荧光灯管、灯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家电类、过期药品,过期化妆品等。

不可回收垃圾包括除上述几类垃圾之外的砖瓦陶瓷、渣土、卫生间废纸、纸巾等难以回收废弃物。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卫生计生部门。

17)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

指标解释:指村域内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 = ×100%

村庄农户总数(户)

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数(户)

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农户比例(%

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指村庄依据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从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以及引导村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等方面制定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查阅村规民约,现场走访、察看。

18)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

指标解释:指村庄实际村务公开的事项占应当村务公开的事项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应当村务公开的事项(个)

实际村务公开的事项(个)

村务公开制度执行率( )

村务公开制度指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建立的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内容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数据来源:村务公开的有关制度、村务信息公告、抽样调查表等文件。

(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指标

1.基本条件

1)基础扎实。已获得国家级生态乡镇命名。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制定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规划或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指标解释:乡镇建设符合《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并获得环境保护部公告命名。乡镇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乡镇相关规划或方案,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健全,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专职承担环保职能,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明确乡镇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的经费渠道,落实环保工作人员日常监督、检查等费用,以及环境设施运行、维护等费用。

数据来源:查看当地党委、政府研究部署示范乡镇建设的会议纪要、印发的有关文件等资料;示范乡镇建设规划或方案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查看乡镇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现场检查。

2)生产发展。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辖区内的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产业结构合理,主导产业明晰。严守生态红线和耕地红线,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无乱垦、乱牧和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成效显著。

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有关规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

指标解释:区域空间开发和产业布局符合当地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根据区域内资源禀赋、基础条件、产业现状、环境容量、发展潜力和经济安全等因素,规划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及产业布局,资源开发符合生态文明要求。产业结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划定生态红线,严格遵守,并制定实施相关管理办法,优先保护好乡镇辖区内的森林、草地、湿地、河流和湖泊等。耕地保护参照与上级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林地无滥砍、滥伐现象。草原地区牲畜养殖不得超过国家草原载畜量标准,无乱垦、乱牧、超载过牧现象。有机农业、循环农业和生态农业发展模式得到普遍推广,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村域内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管理规定,所有企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工业固体废物和医疗废物得到妥当处置,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发改、经信、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现场检查。

3)生态良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辖区内水体(包括近岸海域)、大气、噪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并持续改善。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近三年内无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镇容镇貌整洁有序。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乡镇辖区内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达到相应的功能区(类型区)标准,未划定环境质量功能区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无黑臭水体等严重污染现象。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无V类和劣V类水体,无耕地土壤遭受污染的现象。近三年内无较大(Ⅲ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环境投诉案件得到有效处理。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秸秆焚烧遥感监测日报和卫星遥感监测秸秆焚烧信息列表中,显示近三年内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火点(经环境保护部核销的火点除外)。镇容镇貌整洁有序,主要道路亮化、绿化、美化,主要河道干净整洁,无臭味、无淤泥、无垃圾乱堆乱放,住宅美观舒适,与乡土文化、自然环境相协调;乡镇建成区居住、商贸、休闲、生产等功能布局合理,建成区和所辖行政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配套完善,交通出行便利。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所在县域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不变差。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发改、环保、农业、水利、林业、住建、交通等部门。

4)生活富裕。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喝干净水、走平坦

路,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住宅美观舒适、

节能环保。基本社会公共服务全覆盖。

指标解释:近三年内农民人均纯收入逐年增加。通过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出行安全,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改善。用水、用电、用气、通信等生活服务设施齐全,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线路架设规范,外观协调。乡镇辖区内住宅布局合理、美观舒适、节能环保。城乡社会公共服务水平较高,建立了覆盖乡镇辖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交通、水利、环保、卫生计生、农业、人社等部门。

5)乡风文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深入人心。邻里和睦,勤俭节约,反对迷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乡镇政务公开,管理民主。

指标解释:乡镇指导所辖村庄制定有关节水、节电、节地、节材、节能、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分类收集、化肥和农药科学施用、有机肥生产和使用等方面的村规民约,加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意识。社会风尚良好,邻里和睦,勤劳节约,无偷盗、赌博、封建迷信活动,婚丧等无铺张浪费和盲目攀比现象。社会治安良好,无重大刑事犯罪和群体性事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物质文化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勇于开拓,在群众中的威信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民主。

数据来源: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村规民约;地方特色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古街区、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的相关材料;

乡镇信息公开文件等。

2.建设指标

1)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食品种植面积的比重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

计算方法:

毛灌溉用水总量(立方米)

净灌溉用水总量(立方米)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毛灌溉用水总量指灌区全年从水源地等灌溉系统取用的用于农田灌溉的总水量,其值等于取水总量中扣除由于工程保护、防洪除险等需要的渠道(管路)弃水量、向灌区外的退水量以及非农业灌溉水量等。

净灌溉用水量指同一时间段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水利、农业等部门。

3)农用化肥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4)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5)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6)农膜回收率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7)畜禽养殖场(小区)粪便综合利用率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8)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审核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审核数量占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总数的百分比。《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全部完成审核。

计算方法:

% = ×100%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总数(个)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审核数量(个)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审核比例( )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工信、环保、科技部门。

9)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乡镇辖区内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占工业企业总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 = ×100%

工业企业总数

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数

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 )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1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11)生活污水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范围含乡镇所辖地区。

1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范围含乡镇所辖地区。

13)林草覆盖率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14)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

计算方法:

乡镇建成区常住人口总数(人)

乡镇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住建、林业、农业部门;现场检查。

15)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居民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状况的满意程度。

计算方法:

% = ×100%

抽样调查样本总数(人)

抽样调查满意人口数量(人)

居民对环境状况满意率(%

调查方式: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乡镇总人口的0.5%。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党委、人大、政府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数据来源:问卷调查,或委托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的调查结果。

16)农民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部门。

17)使用清洁能源的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1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19)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居民户数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指标有关内容。

20)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按照财政部和环保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850 号),辖区内政府采购清单中有“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数量占政府采购产品总数量的比例。

计算方法:

% = ×100%

政府采购产品总数量(个)

政府采购环境标志认证产品数量(个)

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比例(%

数据来源:财政、审计、环保等部门。

21)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数占乡镇总行政村数的百分比。

计算方法:

% = ×100%

乡镇行政村总数(个)

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 个

制定实施有关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村规民约的行政村比例( )

数据来源:查阅村规民约、乡镇辖区行政村数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