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政府,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顺应广大农民过上美好生活的期待,统筹城乡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的要求,以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导向,以农村垃圾、污水治理和村容村貌提升为主攻方向,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强化完善各项举措,加快补齐农村人居环境突出短板,促进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基本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逐步实现城乡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和创造性,科学确定本地区整治具体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集中解决突出问题,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有序。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按照自治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持续推进,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确定实施易地搬迁的村庄、拟调整的空心村等可不列入整治范围。
——规划先行、突出特色。更好地发挥规划引领作用,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新形势,科学编制完善村庄布局建设规划,统筹兼顾农村田园风貌保护和环境整治,综合提升田水路林村风貌,保护乡情美景,彰显农村特色风貌,建设一批既保持乡村风貌、留得住乡愁,又体现地域文化、产业特色的和谐稳定美丽乡村,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村庄形态与自然环境相得益彰。
——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和改善基本生活条件,有序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依据不同村庄人居环境现状,分类确定重点,分步抓好实施,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要以水电路气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的村庄要以环境整治为重点,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坚持缺什么补什么,防止大拆大建、一哄而上,不作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
——村民主体、激发动力。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保障村民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政府、村集体、村民等各方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机制,动员村民投身美丽家园建设,注重将方便生产生活与促进创业就业增收相结合,挖掘就业岗位,增加农民劳务收入。不得强制或变相摊派,增加农牧民负担。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强化村民环境卫生意识,提升村民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建管并重、落实责任。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合理确定投融资模式和运行管护方式,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和建设管护机制创新,探索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机制,确保各类设施建成并长期稳定运行。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强化监督考核激励,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推进机制。
(三)行动目标
力争到2020年,实现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村庄环境基本干净整洁有序,村民环境与健康意识普遍增强。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提升,力争实现80%的乡镇、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左右,厕所粪污基本得到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和村容村貌明显提升,管护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哈密市、吐鲁番市等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人居环境质量较大提升,力争实现70%左右的乡镇、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5%左右,生活污水乱排乱放得到管控,村内道路通行条件明显改善。
南疆四地州等地区,在优先保障农牧民基本生活条件基础上,实现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按照《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5—2020年)》,每年完成20%乡镇、行政村(150个乡镇、1700个行政村)生活垃圾治理任务,严格执行《自治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和处理项目建设标准》(新建标005—2017),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和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处理,根据“建得起、用得上、易操作、管长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户集、村收、乡镇处理”“户集、村收、就近处理”等形式多样、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式。推动农业有机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建立秸秆“收储运”体系及能源化利用模式,解决农村秸秆焚烧问题,促进农村节能减排。依法治理和项目引进相结合,大力推进农田废旧地膜和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减少农村面源污染。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堆渠、工业污染“上山下乡”。积极争取国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安排地方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以及处理等配套设施建设,广泛动员村民积极参与,力争到2020年全区70%左右的乡镇、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治理。(住建厅、环保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水利厅、农业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二)开展厕所粪污治理
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深化农村厕所革命。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各族农牧民群众改变生活观念、培养健康卫生习惯,提高新建农村安居房室内卫生厕所使用率。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要加快推进乡镇、行政村水冲卫生公厕以及农户家庭卫生厕所建设和改造,同步实施厕所粪污治理。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哈密市、吐鲁番市要按照各族农牧民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不污染公共水体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乡镇、行政村水冲式卫生公厕建设进度,普及不同水平的农户家庭卫生厕所,加强农村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南疆四地州以及22个深度贫困县新建农村安居房原则上要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切实保证农村供水和排水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以及运行达到国家标准,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农牧民家庭改造现有旱厕,人员较为集中、经济条件达不到的乡镇、行政村,可试点配套建设水冲式公共厕所。合理布局公共厕所,与乡村旅游发展等紧密结合,鼓励在村庄和集镇文化广场、集贸市场、游客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活动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免费开放乡镇、行政村等已投入使用的公厕。力争到2020年全区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0%。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将厕所粪污、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并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程,大力开展农家肥积造和沼渣沼液肥的示范推广,加大扶持粪污、秸秆原料收集、仓储和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利用系统、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加快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住建厅、环保厅、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自治区旅发委、科技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逐步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根据农村地理环境和人口聚集程度,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进一步落实禁养区、限养区规模养殖场的“关停搬迁”工作,优先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畜禽养殖和农业面源污染。城镇周边村庄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收集处理;距离城镇较远、人口居住集中的村庄,采取统一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方式收集处理;地形条件复杂、居住相对分散的村庄,分区域采取大集中、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灵活方式,建设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收集处理。为降低建设成本、减少后期管护工作量,原则上处理方式能集中的不分散,能大集中的不小集中,实现污水处理系统安全、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积极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引导村民树立节水意识,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水平,确保达标排放。以乡村房前屋后干渠、支渠、斗渠、农渠和排碱渠为重点实施清淤疏浚,采取综合措施恢复水生态,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对未经批准,破坏、侵占河湖岸基线、非法取水、污染河湖的行为严肃查处。(环保厅、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四)全面改善村容村貌
加快实施乡村通沥青(水泥)路和硬化路工程,有条件的行政村硬化路通到村民家门口。推进县、乡、村道四、五类危桥改造及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深入开展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农村公路工作,提升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建设完善村庄道路照明等配套公共设施。开展乡村公共空间和农户庭院环境整治,消除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打造“一村一亮点、一村一街(巷)”。全面排查农村危房安全隐患,稳步推进农村危房拆除工作,动员各族农牧民群众主动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危房,实现“建一幢新房、保一户安全,建一片新房、成一片新村”。加强农房特色风貌管理,确保新建、改扩建以及改造加固农房体现时代风貌、地域特色,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大力推进农村生态公墓改造,倡导生态文明安葬。加大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古树名木保护力度,建设一批绿洲文化村庄,提升田园风光品质。推进农村“四旁”(村旁、宅旁、路旁、水旁)绿化,保障绿化用水,提高农村绿化覆盖率。开展乡村绿化美化工程试点和造林专业合作社试点工作,打造绿色生态村庄。加大农田林网化建设力度,逐步加强退化防护林的更新改造和缺行缺带的补植补造工作,完善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对国家重要湿地以及生态区位重要的国家湿地公园、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周边村(社区)开展生态修复、环境整治。以南疆四地州为重点,鼓励农牧民发展多元化庭院经济,将庭院经济与现代农牧业、休闲旅游、改善居住环境等紧密结合,因地制宜、因户施策,充分利用庭院闲置土地发展小拱棚、特色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庭院经济,美化绿化家园。继续组织开展以农村脏乱差整治为重点的自治区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利用每年4月爱国卫生月集中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推进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示范户等创建工作。(住建厅、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改委、农业厅、水利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林业厅、文化厅、环保厅、畜牧厅、自治区文物局、民政厅、自治区旅发委、新疆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
(五)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已编制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昌吉州、博乐市、乌苏市、特克斯县、哈密市伊州区要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严格按照规划实施;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由所辖县(市、区)政府组织,住建、发改、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参与,加紧编制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力争2019年编制完成并实施;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哈密市、吐鲁番市等地(州、市)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完成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与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等充分衔接,鼓励推行多规合一。合理确定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目标,并对乡村体系、用地、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风貌、村庄整治等作出规划和安排。以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为指导,在评估现有村庄规划实施的基础上,以农房建设、村庄整治、脱贫攻坚、基础设施提档升级项目为主要内容,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进一步实现村庄规划管理全覆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编制实施村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优化村庄用地布局。推行乡镇政府组织领导、“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统筹协调、村委会发挥主体作用、技术单位指导的村庄规划编制机制,并将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级住建(规划)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乡村规划管理,依法履责、主动作为,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制度和群众举报制度,及时制止、查处违法建设,确保村庄规划得到严格实施。(住建厅、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六)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
充分发挥地(州、市)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县乡村三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职责任务,更好地发挥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健全完善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人员,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处理和改善村容村貌等专业化维护、规范化管理、精细化服务,组织开展管护培训,逐步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村庄人居环境管护长效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建设和运行管护,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垃圾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形成财政补贴与农户付费合理分担机制。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方式,支持村级组织、农村“工匠”带头人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组织、公益性服务机构等承接村内环境整治、村内道路、植树造林等小型涉农工程项目。充分利用行政村农牧民夜校、县市职业学校以及实训基地等各类培训机构和师资力量,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化培训,把当地村民培养成为村内公益性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公益林管护的重要力量。简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项目审批和招投标程序,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质量。(自治区发改委、环保厅、住建厅、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人社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厅等相关部门负责)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各级财政投入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支持。建立自治区财政补助、对口援疆省市援助、地(州、市)和县(市、区)配套、乡镇和行政村自筹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投入体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所获土地增值收益,按相关规定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村庄整治增加耕地获得的占补平衡指标收益,通过支出预算统筹安排支持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创新政府支持方式,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率。鼓励统筹整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卫生改厕、安全饮水、乡村道路、电网升级改造、供气、排水、土地整理、节水灌溉等项目资金,为全面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提供资金保障。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加强金融政策的引导和宣传,打造差异化金融服务产品体系,引导国开行、农发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优势依法合规积极介入自治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相关项目。大力发展农村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农业、农村“三废”治理以及农业农村循环经济发展。
(三)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各部门和单位、社会组织、各级“访惠聚”驻村工作队作用,整合各方力量,通过捐款捐物、结对帮扶等形式,全力支持农村人居环境设施建设、运行管护、村容村貌、环境卫生整治等工作。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市场化运作,支持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鼓励支持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建设,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专项治理和农村垃圾污水处理项目建设、维护、运营。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特色产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有机结合,实现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与人居环境改善互促互进。
(四)强化技术和人才支撑
组织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单位、企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关键技术、工艺和装备研发。针对我区不同地域气候环境特点,分类分级制定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以及运行维护标准、技术指南,编制村容村貌提升技术导则等。加强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人员技术培训,加快培养县乡两级乡村规划设计、农村人居环境项目建设运行等方面技术和管理人才。积极选派规划设计等专业技术人员驻村指导,组织开展企业与县(市、区)、乡镇、行政村对接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和相关设施需求。
四、扎实有序推进
(一)编制实施方案
各地(州、市)要在摸清底数、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做好与既有工作的衔接,抓紧编制本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县(市、区)目标任务、责任部门、资金筹措方案、农牧民群众参与机制等内容。特别是要对照本方案提出的目标和六大重点任务,以县(市、区)为单位,从实际出发,对具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分区域分年度作出规划。扎实开展整治行动前期准备,做好引导群众、建立机制、筹措资金等工作。各地(州、市)要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报自治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核。
(二)开展典型示范
各地(州、市)要借鉴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等经验做法,结合本地实践深入开展试点示范,总结并提炼出一系列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整治技术、方法,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设和运行管护机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引导各地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示范村,加强经验总结交流,推动整体提升。
(三)分步有序实施
2018年,各地(州、市)、县(市、区)全面开展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专项整治调查摸底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每个地(州、市)推荐1至2个经济条件成熟、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环境整治方法、技术路线,以及能复制、易推广的建管模式。
2019年,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哈密市、吐鲁番市等地(州、市)要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任务的60%;南疆四地州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稳步启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工作。
2020年,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克拉玛依市、伊犁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巴州、哈密市、吐鲁番市等地(州、市)要基本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南疆四地州特别是22个深度贫困县实现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和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的基本要求。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完善自治区负总责、地(州、市)统筹、县(市、区)抓落实、乡镇具体实施的工作推进机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成立自治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标准体系,做好监督考核。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发挥部门优势,整合政策、资金、项目,全力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形成推进合力。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要切实负起直接责任,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强化落实主体责任,做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推进实施等工作,对实施效果负责。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切实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安居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等相关项目时,要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统筹考虑、同步推进。
(二)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各级“访惠聚”驻村工作队、村级党组织核心作用,积极动员农村党员、干部、教师和老干部、老党员、老模范、老军人,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各族农牧民群众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环境卫生意识,移风易俗改进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充分运用“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权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及空闲农房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营造清洁有序、健康宜居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发挥村民的主体作用
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引导各族农牧民群众改变不良生活习惯,增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鼓励支持行政村成立村民理事会、村民环境卫生监督工作组等,定期检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情况,监督各族农牧民群众自觉担负维护公共环境的责任,积极主动参与庭院内部、房前屋后综合整治。村内公共空间整治以村民自治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鼓励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程参与农村环境整治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提高农村文明健康意识,把培育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挥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等组织作用,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等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改水、改厕、改炕,鼓励群众讲卫生、树新风、转观念、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乱贴等不文明行为,提高群众文明卫生意识,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新风尚,使优美的生活环境、文明的生活方式成为各族农牧民群众内在自觉要求。
(四)严格考核验收
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作为县(市、区)、乡镇相关干部政绩考核重要内容。自治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本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工作重点等,制定考核验收标准和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在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自查评估以及各地(州、市)党委和政府(行署)督导检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年定期对各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验收,对工作进度快、措施有力、完成任务好的地(州、市)和县(市、区)给予奖励,对工作进度慢、完成任务差的地(州、市)和县(市、区)进行问责,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五)营造良好氛围
组织开展农村美丽庭院评选、环境卫生光荣榜等活动,增强农民保护人居环境的荣誉感。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推广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