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呼吁暂停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
作者:李昌平 来源:李昌平微博 发布时间:2018-07-19
稻菽按:请不要再迷信“一包就灵、一分就灵,一股就灵”了!三十年河东 三十年河西!
201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随后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此项改革。
然而,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制改革是否一定有益于千万农民的根本利益?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在本文中指出:在集体经营性资产尚未界定清晰的情况下,冒然推进这一改革可能会助长集体财富的私有化,并进一步推动农村的两极分化,破坏村社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与团结互助。决策者有必要重新审视“一包就灵、一分就灵,一股就灵”的农村发展理念。
大大反复强调:要守住集体所有制底线、要壮大集体经济、要扩大农民财产权利、要追求共同富裕,要发展共享经济。
这是农村改革的大原则!
然而,农村改革的具体措施——“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实施股份制改造”可能与上述大原则背道而驰,所以,我强烈呼吁暂停这项改革。
第一,只有先精准定义什么是“集体经营性资产”后,才能改。
集体经营性资产是个什么东西?不是很明白。农地是不是?林地是不是?工厂是不是?农场是不是?废弃的学校是不是?集体和其他市场主体合营的公司是不是?闲置的老宅基地是不是?
中央文件并没有对什么是集体经营性资产给出精准的定义。且,在改革话语下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切物质形态东西”几乎都可“变成”市场价值形态的集体经营性资产。
如果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精准定义,精英们、强人们热衷的所谓的资源变股份、农民变股民"改革,势必很快掀起“土地集体所有制”演化为“少数人所有制”的新一轮农村改革高潮!
有一点必须明白:集体建设用地不可以股份化、私有化的,因为集体建设用地是保障“农民生产生活之必需的配套用地”,必须遵守“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的基本原则。一旦农村有限的集体建设用地私有化、股份化了,农村两级分化为急速发展,农村就会成为火药桶!
第二,实践证明,改革以来,只要对集体所有制下的任何“集体财富”实施股份制改造,在操作层面的最终表现都是简单的“私有化”过程。九十年代对社队企业、乡建企业的股份制改革,结果几乎等同于放纵少数人对多数人财产实施瓜分和抢劫。在地方国企改革的过程中,也是财富少数人“股份”了,工人“股开”了!
第三,对集体所有制搞股份制改革是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的“败家子”所为。我们共产党人所建立的村社集体所有制是对中国传统的家族共同体集体所有制的继承和完善,这是中国近代以来,农村由家族共同体自治社会向村社共同体自治社会进化的必要条件!
中国历史上的家族共同体集体财产是不断积累的,是为了家族的永续兴旺发达,为了家族自治。如果对家族共同体财产实施所谓的股份制改革,其实就是不孝子孙为了“抽烟”“嫖女”“赌博”而败祖业,或自私自利不顾千秋万代之永续,是逆子逆贼之行为。我们现在的农村是村社共同体自治社会,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是农村自治之基石,对集体资产的股改,就当下“子孙”对“祖产”实施私分,就是散伙,就是刨共产党治理农村的根基!
第四,日本农协、台湾农会为什么不搞股份制改造?曰本农协和台湾农会有海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并且一直是不断壮大的,没听说他们搞股份制改造的。我在日本和台湾农会农协做过较长时间的访问,反复求证他们为什么不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私有化,日本和台湾农协农会的人及他们的学者专家都说:农协农会是农民共同体,只要是共同体,就实行成员权制。这是常识!成员权,是多项权的集合,一人一票权,是共同体民主自治的基本制度。成员权,无大无小,生有死灭,可进可退,但却不能继承和买卖。一旦对成员权实施股份制改造,就是同共体散伙,就是分家,就是分“祖业”,就是私有化,就是破坏民主自治和团结互助,就是少数人奴役多数人的开始,就是历史性倒退!
搞资本主义制度的日本、台湾,农会农协共同体都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对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我们共产党领导、天天喊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共同富裕,为何要如此这般,所为何?为何?为何?
为了中国长治久安,呼吁改革精英们手下留情,让中国农村留下共同体及共同体经济的传统,让中国传统文化留下一小块生存的“自留地”。
请不要再迷信“一包就灵、一分就灵,一股就灵”了!三十年河东 三十年河西!时代可能不同了,要请看清大势,别自毀江山了!给我们毎一个人留一条回家的路、回故乡的路吧!
2018-05-02
文章来源:李昌平微博
原标题:成员权制与股份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