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发展规划实施评估导则》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9
1 范围
1.1 适用于各级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评估;旅游专项规划可参照开展评估。
1.2 旅游规划期满后必须进行评估,规划期内可根据需要开展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版(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
《旅游规划通则》(GB/T 18971—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 18972—2003)
《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3 术语和定义
3.1 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是对特定区域在一定时期内发展旅游业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旅游发展规划分为全国旅游业发展规划、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地方旅游业发展规划又分为省级、地市级和县级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期限一般分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近期规划3-5年,中期规划5-10年,10年以上为远期规划。
3.2 旅游专项规划。是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对特定区域内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的专门要求,包括旅游区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旅游要素发展规划、旅游产品规划等。
3.3 旅游发展规划实施评估。主要指对旅游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兼顾对规划编制情况进行评估。
4 评估主体
4.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具体组织。
4.2 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规划、跨省级重点线路旅游规划,由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4.3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相关行政区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组织,或者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5 评估方式
5.1 旅游规划评估工作,按照政府组织、专家评估、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评估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评估工作应由非利益相关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立第三方主导、多方参与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
5.2 按照“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自我评估、专家评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材料审查与实际考察论证相结合”等原则,对规划实施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分可另制定评分细则。
5.3 最终评估主要采用专家评审会的会议审查方式。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其他评审方式,并形成统一书面评审意见,经评审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每位评审专家形成独立的专家评估表并签名。
5.4 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规划的基本情况;规划主要目标的落实情况;规划主要内容、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的执行进展情况,规划实施的综合影响;总体评价及原因分析;问题与建议等。
6 评估程序
6.1 评估准备。成立评估领导协调小组,提出评估要求,确定评估工作方案,委托负责评估的单位、组建专家委员会,明确相关责任。
6.2 编写规划实施评估报告。承担评估任务的单位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在系统收集资料、实证调查分析、深入比较研究等基础上,负责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收集准备各种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评估报告的推荐格式见附件2。
6.3 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形成的旅游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应书面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行政隶属的下级人民政府、重点旅游企业等相关方意见,承担评估任务的单位应根据各方意见对报告修改完善。
6.4 组织专家进行评阅。对评估报告应进行专家评阅,提高评估报告的专业性、科学性。评阅专家组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阅专家组设专家组长1人,主持专家评阅会。专家组对规划实施评估报告进行认真审查讨论、检查复核相关材料,形成专家评阅意见。评估报告需经全体评审人员讨论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为通过。
6.5 评估结果社会公示并建立反馈机制。评估报告形成后,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将规划执行和落实情况向社会公示,时间不应少于15天。第三方评估机构汇总公众意见(格式见附件4),吸纳合理内容,对评估报告修改完善,形成旅游发展规划评估报告最终成果。
7 评估内容与标准
7.1 评估旅游发展规划是否按要求编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实施。具体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程序是否完整,是否由政府发布实施或由人大审议后发布实施,实施规划是否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规划修编前是否经过严格评估等。
7.2 评估旅游发展规划主要指标的完成情况。分析主要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重点就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收入、旅游就业、旅游投资、旅游总收入占GDP比重等指标及其增长速度等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7.3 评估规划中提出的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对重点项目、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总体评估和逐个评估。分析项目和任务是否得以实施,实施的进展情况、实施的效果、相关各方面的反映和评价等。
7.4 评估规划实施带来的影响和综合效果。分析评估规划实施对当地旅游业发展、旅游目的地建设的影响,对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进步等的影响,利益相关方的认知度和满意度等。
7.5 根据实施情况对规划成果进行评估。对规划主要内容实施情况评估,对规划提出的发展定位、形象定位、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发展战略、重点项目、主要举措等主要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规划成果质量等进行评估。
评估委托方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其他评估内容。
8 监督落实
8.1 旅游发展规划评估成果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8.2 评估结果备案。评估报告的最终成果,应按照有关程序,报原发布单位审查、备案,并报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 对评估成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委托评估方或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规划评估报告,改进有关工作或对规划编制工作提出要求。
9 附则
9.1 评估标准和指标要主观与客观相结合,通过形成综合评估表,形成旅游发展规划评估报告大纲、专家意见表等相关工作文件,见附件。
9.2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因地制宜的编制相应的标准、办法等,形成有针对性的实施细则。
9.3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9.4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